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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大学2015年面向农村户籍学生专项自主选拔招生简章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5年04月16日 00:00

  为贯彻落实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-2020)》、《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》(教学〔20153号)等有关文件精神,大力促进入学机会公平,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,2015年我校继续通过自主选拔的方式,招收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来自边远、贫困、民族等地区县(含县级市)以下高中勤奋好学、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,以下简称为“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”。

    一、组织领导

    黑龙江大学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经教育部审批备案,在教育部的领导和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,由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。

    二、招生计划及专业

    2015年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招生150人。

    理工科招生计划100人,招生专业为:生物技术、电子信息工程、自动化、通信工程、计算机科学与技术、信息与计算科学。

    文史类招生计划50人,招生专业为:国际经济与贸易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工商管理、新闻学、广告学、商务英语。

    三、报名条件

    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主要面向全国边远、贫困、民族等地区县(含县级市)以下高中勤奋好学、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。

申请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:

1.申请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生源所在省(区、市)实施区域的农村;

2.考生本人须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;

3.考生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。

    四、考生报名方式及要求

    (一)网上报名

考生在2015415-5月5登录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报名系统 http://gaokao.chsi.com.cn/zzbm/ 进行报名,并填写报名材料,详情见黑龙江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(zsb.hlju.edu.cn)通知。

(二)考生材料准备

1、《黑龙江大学2015年“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”报名表》;

2、学籍及就读证明(见附件);

3、高考报名信息表复印件(加盖中学公章);

4、户籍证明(户口复印件或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);

5、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(三)材料邮寄

考生申请材料,在201555(以邮戳为准)前统一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至: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招生就业处普招科,邮政编码:150080,联系电话:0451-86608661,信封上请注明“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”字样,申请材料恕不退还。

五、资格认定

为方便农村考生顺利报考,减轻考生负担,学校将根据学生报名材料严格进行审核,确定合格名单,不再另行组织考核。

合格名单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,于2015531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,同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备案公示,无异议者报教育部备案公示,确定为我校最终认定考生名单,请考生自行登录查询合格名单。

六、录取程序

我校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在高考单独批次、单列计划录取,仅面向获得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认定的考生。上述考生须在2015年高考后在各生源省相应批次第一志愿填报黑龙江大学“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”相应专业,录取时在生源所在省一批次省控线上投档,按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。

我校“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”分省分专业计划将根据各省(区、市)考生报名情况制定,并于201563日前在我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。

七、监督机制

(一)学校在“农村专项自主选拔计划”录取过程中,遵循“公平、公正、公开”的原则,对选拔办法、标准、程序以及结果向社会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   
(二)测试工作在专项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,同时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、校专项自主选拔录取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全过程监督检查;

(三)自主选拔录取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,合格名单按教育部要求在各省招生办和我校网站向社会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对公示期内出现的举报线索,一经查实,即取消自主选拔录取资格;

(四)中学及考生本人应本着“诚信”的原则,严格按照一定程序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进行申请和审核工作。报名材料必须属实,如有弄虚作假者,一经查实,将取消考生的被选拔资格,并反馈到考生所在中学及省级招生部门,记入考生高考诚信档案;情节严重者,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监督电话:0451-86608305

八、联系办法

通信地址: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  

邮政编码:150080    收信人:黑龙江大学招生就业处普招科

联系电话:0451-86608661    传真:0451-86608177

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:http://zsb.hlju.edu.cn

九、其他

(一)本简章解释权属黑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;

(二)本简章经教育部审批备案后施行。

 

 附件:学籍及就读证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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